2021年十堰市法院系统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公告

2021-12-22 01:04:21阅读()竹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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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十堰市法院系统决定招聘一批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十堰市法院系统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99名,各法院具体的招聘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十堰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雇员制书记员招聘职位计划表》。

二、招聘方式

全市法院系统2021年度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由十堰中院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招聘采取两种方式: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定向招聘,对2018年9月14日前进入全市法院的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设置专门职位进行定向招聘。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2.社会公开招聘的报考人员年龄应在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198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之间出生);符合报考定向招聘职位人员和法院系统内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5年12月16日至2003年12月20日之间出生);

3.报考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定向招聘职位的人员,学历可放宽至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

4.报考定向招聘职位的考生,必须是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进入十堰两级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聘用制人员;

5.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法院可在部分公开招聘职位设置生源地或户籍地限制条件,其他地方法院不得设置生源地或户籍地限制条件;

6.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掌握岗位必需的业务技能,打字速度不低于40个正确字/分钟;

7.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现役军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

5.人民法院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四、招聘步骤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查询职位。考生可于本公告附件1查看职位计划。

2.网上报名和初审。考生可在2021年12月20日上午9:00至12月25日下午17:00之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在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招聘网上报名平台进行报名。考生可在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6日之间查询资格审查结果。12月25日下午17:00后,所有人员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职位。本次考试不收取报考费用。

3.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2年1月4日至1月8日。

报考定向招聘职位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在所在法院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十堰中院汇总辖区定向招聘人员名单,报省法院备案。

(二)笔试

1.笔试范围。主要测试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水平,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笔试不指定考试用书。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22年1月8日上午9:0-11:00《岗位能力测验》。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进场前须接受工作人员测温,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低于37.3℃者才能进场。笔试开始30分钟后未能按时到场或中途擅离考场的视为放弃考试。

3.社会公开招聘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2,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可不设笔试开考比例,定向招聘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1.5。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三)加分和最低合格分数线

报考人员可按下列条件在笔试成绩中加上相应分数并按规定程序公开。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1.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加10分;2.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加5分;3、脱贫户及其子女加2分。加分审核由招聘机关在笔试结束后统一组织。考生考试成绩与加分之和,为该考生笔试成绩。市中院综合考量辖区考生笔试成绩和招录人员数量后,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才有资格进入后续环节。

(四)职业技能测试

所有报考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包括速录测试和体能测试。雇员制书记员参加速录测试,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参加体能测试。速录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度及正确率,体能测试参照公安部门招录警察标准进行体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等事项由招聘单位另行公告。

职业技能测试入围人员由十堰中院依据考生笔试成绩(含加分)高低顺序,按照以下竞争比例确定:公开招聘职位入围人员按最低1:2,最高1:3设定,不足1:2比例的,可在全市同一类型职位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最低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定向招聘职位入围人员按最低1:1.5确定,不设上限。达不到最低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公开招聘职位可不设竞争比例。

十堰中院根据实际,确定本辖区职业技能测试最低合格标准,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才有资格进入后续环节。

(五)确定综合成绩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4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或体能测试成绩×60%。

(六)资格复审、体检、考察

以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排名,按1:1的比例确定各招聘职位的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考生在资格复审、体检、考察环节出现不合格情形时,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资格复审、体检、考察。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学习工作表现、身体心理健康情况等,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招聘单位另行公告。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招聘法院根据用人需要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依次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

(七)公示

各招聘法院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体检结果等情况,择优确定各职位拟聘用人员。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shiyan.gov.cn/)、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hbsyzy.hbfy.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签订劳动合同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签订保密承诺书。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九)递补聘用

报考社会公开招聘职位的考生,递补聘用的期间为十堰中院批复该职位的聘用人员录用之日起6个月内。在此期间,若出现本年度已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缺额的,招聘法院可选择递补聘用,递补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以报名时条件为准。选择递补聘用的法院,在该缺额人员所在职位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补聘人选(若无法确定,则以职业技能测试分数高低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按笔试分数高低确定),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补充聘用时提出放弃的,后期不再享有补聘资格。

五、相关待遇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权利,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十堰中院、茅箭区法院、张湾区法院综合工资不低于3100元/月(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其他法院综合工资不低于2800元/月(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工作满一年的,经考核合格可发放一次性绩效奖金,奖金标准为:十堰中院、茅箭区法院、张湾区法院5000元/年,其他法院4500元/年。若后期薪酬标准调整,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六、相关事项提醒

(一)报考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各环节的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服从招聘单位和考试举办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考试资格。

(二)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资格条件、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微信公众号会及时推送相关信息,请报名考生注意关注。

(三)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个联系电话(确保通讯畅通),特别注意在笔试、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复审以及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五)准考证是参加笔试、职业技能测试、体检、考察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健康码,证件不齐者、未佩戴口罩者不得参加考试。

(六)在招聘工作中,发现应聘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证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公告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公告《职位计划表》中所列的内容,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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