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发布:校外培训预收费一次不超过5000元

2023-11-05 18:49:08阅读()合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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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肥市教育局发布微信号消息,11月3日,合肥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全面加强合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其中明确,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转课包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校外培训机构所有银行账户要审批备案

通知指出,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各县(市)区校外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在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

预收费是指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或60个课时且不超过5000元的校外培训服务费用。

通知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风险保证金和预收费资金银行托管模式。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资金银行托管模式。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的党组织,严格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依法完善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将机构所有银行账户(含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报所属县(市)区校外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将收费备案账户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银行账户发生变动的(包括新增开立、变更、注销等),应在变动后及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监管平台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预收费、培训合同、课程、师资等信息发布和退费纠纷处置等服务,对学员预收费资金实时监管,保障学员和培训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托监管平台,向学员提供预收费、合同签订、师资和课程查询、退费等服务。

县(市)区校外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监管平台,对机构收费价格、资金兑付、办学行为、培训材料、从业人员等方面实施全覆盖监管,对机构预收费资金进行风险管控,依法依规处置机构预收费专用账户中大额资金异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

县(市)区校外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要与银行签订预收费托管协议,并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和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监管协议,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监管平台内注册的银行均可提供服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主动通过监管平台向所属县(市)区校外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资金监管账户、培训课程、师资场地、合同签订、交易流水、预收费支付进度、账户余额等信息,与所有学员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及时指导家长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预缴学费并足额转存至托管账户内,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县(市)区校外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机构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预收费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转课包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有违规收费的,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和足额退还学员(家长)。

监管平台自校外培训机构开课起计时,按照监管平台协议约定和培训课程完成进度,将预收费托管账户中相应课程预收费划拨至机构指定的结算账户。机构相应课程培训结束后,学员本期预收费余额不纳入监管范围。学员(家长)提出退费的,按监管平台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各县(市)区应当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纳入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将预收费资金监管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开展信用联合惩戒。对预收费资金未足额缴入监管账户的,由县(市)区校外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年年检将该机构定为不合格等次。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失信行为,载入执业信用档案,直至采取停业、注销办学许可证(核准书)等处罚方式。

对“账外账”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机构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预收费资金。出现资金安全隐患的,应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校外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对有重大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联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其银行账户进行直接监管。对拒不配合资金监管,利用资金体外循环、“账外账”及其他方式逃避资金监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注销办学许可证(核准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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